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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养老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莱芜市莱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莱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报请市政府同意,已经山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莱芜市莱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莱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使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三)任务目标

200912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首批国家试点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区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年满16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实账管理。

(一)个人缴费

1、缴费档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7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按年缴费。

2、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收入情况选择任一档次按规定进行缴费。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必须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特别对参保困难群体要积极给予救助,确保他们参保。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省、市和区财政承担,分担比例按上级规定执行。

2、缴费补贴。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政府补贴。个人选择一个档次缴费后,政府当年为每人补贴30元,缴费即补。对于当年应当缴费而未缴费过后补缴的,政府不再予以补贴。

对确有困难不能缴费的45周岁以上农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政府可为其代缴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100元。

四、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资助,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含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一)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含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外,可依法继承,一次性退还继承人。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养老金计发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编制政府补贴资金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基金监督

区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七、制度衔接

新农保与现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莱芜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省、市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

要妥善做好新农保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衔接,具体衔接办法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保险关系转移

新农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九、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工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分工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做好新农保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乡镇(街道)的新农保工作组织实施。

(二)明确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为莱城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为乡镇(街道)具体经办机构,村(居)劳动保障协理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强化规章制度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基金审稽核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新农保公示和查询制度,建立和完善参保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

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标语、广播、黑板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基本原则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熟悉新农保制度,理解、支持新型农保工作,使更多的适龄农村居民参加保险。

 

 

 

主题词:社会保障  新型农保  实施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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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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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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