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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城乡建设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政策、规章以及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市里的授权,组织落实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的政策、规章及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方案。
   (二)主管全区城乡规划、城乡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组织编制区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根据市里的授权审核上报莱城建成区以外张家洼、高南、孝义组团片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负责审查报批乡镇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参与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优秀建筑的审核上报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三)负责全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招标代理等行业机构资质的审核、审批、认定工作。
   (四)主管全区建筑业工作,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境外企业进莱城区承包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工作。
   (五)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城建监察,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七)主管全区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城镇土地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产权、产籍和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
   (八)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工作,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指导本行业的教育培训工作。
   (九)管理全区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和组织编制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市、区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建设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区级自然保护区。
  (四)指导和协调解决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以及跨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全区范围内及市区、区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参与编制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六)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八)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 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环境选题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节器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协调我区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区政府和省、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负责全区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委屈处置工作;对全区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击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