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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和协家、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规定,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指导和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三)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四)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协调“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管理全区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在我区设立的外国(境外)、外省、市律师机构;做好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六)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管理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务。 (七)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调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负责全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和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十一)参与地方涉法规范性文件的研究拟定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及对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的联络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三)负责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应诉、复议、听证工作。 (十四)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各乡镇(办事处)党委管理司法所干部。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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